禁毒故事 - 毒品犯罪危害大,运趟毒品把命搭
毒品对身体的危害大,致瘾性强,一旦沾染,不仅侵蚀生命,还会给吸毒人员的工作、生活带来严重影响。也正因为此,我国始终保持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。但仍有犯罪分子为追求巨额的经济利益,不惜冒着被法律严惩的风险,实施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,待到被绳之以法才追悔莫及,为时晚矣。
案情回顾
90后的石某初中一年级辍学后,离开老家前往拉萨、北京等多地辗转务工。2018年,石某在云南瑞丽期间,开始偷渡到缅甸赌场赌博,总计输掉20余万元。在赌博过程中,一名缅甸女子主动上前搭话,问其愿不愿意帮忙运毒。起初石某并未答应,但随着在赌场越输越多,加之缅甸女子许诺其120万元的高额回报,石某最终答应帮助缅甸女子“走一趟”。
2020年4月,石某从老家乘坐飞机抵达云南瑞丽,在瑞丽期间,其购买了电动自行车4辆,并网购了4辆电动车的空电池盒、螺丝刀等物。一切准备妥当后,在缅甸女子的安排下,石某与一神秘男子交接拿到毒品,将上述毒品放到空的电动车电池盒里,并用铅板塞满,重新安装回旧电动车上。包装完毕后,2020年5月19日,石某将4辆电动车通过物流寄递至北京,收货人是石某本人。随后,其乘坐飞机从瑞丽飞往北京,等待收货。
5月26日,石某在物流公司货场取货时被当场抓获。公安机关现场从电动车内起获毒品海洛因20余千克。
根据我国刑法规定,运输海洛因50克以上即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石某运输的20多公斤海洛因已远超出该数量标准,上述毒品一旦流入社会,造成的危害后果难以想象。该案件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审查,以石某涉嫌运输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。2020年12月18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判决被告人石某犯运输毒品罪,判处死刑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案件启示
● 法条链接 ●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 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处十五年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:
(一)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;
(二)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;
(三)武装掩护走私、贩卖、运输、制造毒品的;
(四)以暴力抗拒检查、拘留、逮捕,情节严重的;
(五)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。
链接
回顾过去,取“史”之精华,着眼当下,砥砺前行。
细读禁毒历史,不仅给当前禁毒工作以启发,还可弘扬百年禁毒精神,增强国民禁毒信念,团结一致,共创无毒社会大业。